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海鸿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系为了募投项目实际运营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动脉血管介入领域的研发,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我们同意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公司2020年1月1日2020年11月30日,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拟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合计不超过250万元(未包括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支付金额)。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交易价格参照市场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事项。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核,未发现陈珂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陈珂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陈珂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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