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在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经审阅《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7-864号),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因此,我们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并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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