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关连交易-
关于对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迁建工程
进行调试运行工作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i)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有关本公司获得天津纪庄子等四座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ii)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有
关本公司获得天津纪庄子等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进
一步公告;(iii)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有关四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公告;(iv)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有关本公司提供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的公告;及(v)二零
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有关本公司对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迁建提标工程进行调试运行工
作的公告(「该等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拟与天津城投
订立该协议的议案,据此,天津城投将委托本公司就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迁
建工程项目进行调试运行工作。
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天津城投被视为本公司的关
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城投与本公司订立了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委托调试
运行合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委托调试运行合同及该协
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由于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合并计算后)
大于0.1%但低于5%,因此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
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i)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有关本公司获得天津纪庄子等四座污
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ii)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有关本
公司获得天津纪庄子等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进一步公
告;(iii)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有关四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公告;(iv)二零一八年
四月二十四日有关本公司提供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的公告;及(v)二零二零年一月二
十日有关本公司对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迁建提标工程进行调试运行工作的公告(「该
等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拟与天津城投
订立该协议的议案,据此,天津城投将委托本公司就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迁
建工程项目进行调试运行工作。
该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订约方
(a) 天津城投(作为委托人);及
(b)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
建设地点
天津市东丽区南淀郊野公园内,位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和外环线调整线西北侧夹角范
围内。
建设规模
污水处理能力60万立方米╱日,再生水处理能力为10万立方米╱日。
调试运行工作
根据该协议,天津城投将委托本公司就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迁建工程项目进
行调试运行工作,调试运行范围和内容如下:
(a) 根据实际投泥需要调运活性菌种污泥运输至新建厂址,投入生物池,进行污泥
稀释,开展菌群培养、活性污泥系统驯化;(b) 鉴于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迁建工程的新污水厂和新再生水厂调试与相应
老厂运行具有一定相关性,因此,由本公司与经老污水厂和老再生水厂采购程
序确认的现有供货商及服务单位签订合同,保证完成调试运行期间所需所有工
作得以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和费用以批覆的调试运行方案为依据;及(c) 委托运维服务单位进行设备和设施调试运行工作(不包括电费)。
调试运行验收标准
经调试运行后,出水水质须达到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599-2015)的A标准及天津市环保部门环保验收合格标准。
费用及支付条款
该协议项下的调试运行费用为人民币8,381,700元(相当于约港币9,946,563.39元),须
于该协议签订后30天内支付该协议价款30%作为预付款,完成污水厂3个系列通水调
试支付至75%,污水及再生水出水水质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后一次性付清尾款。
前述调试运行费用乃由订约方在参考调试运行成本基础上公平磋商后厘定。
调试运行期限
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迁建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至环保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订立该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诚如该等公告中所述,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代建协议,
本公司将就咸阳路及东郊污水处理厂迁建项目向天津城投提供项目代建及管理服
务。
鉴于本公司在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天津城投拟委托本公司
进行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迁建工程的调试运行工作。订立该协议将有助增加
本公司的收入并获取盈利。
该协议的条款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
协议的条款乃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天津城投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计、管理、运
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及运营管理;
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运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
产品设备的开发运营;自有房屋出租等。
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兼天津市政投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唯一股
东,持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天津城投主要从事以本身拥有的资金投资于海洋
及河流综合发展及更新、地铁、城市公路及桥梁、地下管道网络、城市环境基建;
投资规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筑发展服务;租赁自有物业;租赁基建及发展及
运营公用设施;持牌运营基建及在政府授权下转让持牌业务;生产、发展、运营建
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产品(不包括汽车);建筑投资咨询。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上文所述,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天津城投被
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
连交易。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城投与本公司订立了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委托调试
运行合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委托调试运行合同及该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由于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合并计算后)大
于0.1%但低于5%,因此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
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及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顾文辉先生及司晓龙先生乃与天津
城投或天津市政投资有关连,被视为无法以独立身份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故彼
等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该协议放弃投票。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协议」 本公司拟与天津城投委托本公司就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
水厂迁建工程项目进行调试运行工作而订立的协议
「该等协议」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委托调试运行合同及该协议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A股股份及H股股份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控股股东」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东郊污水处理厂及 位于中国天津市东丽区的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迁建
再生水厂迁建 工程项目,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
工程项目」 六日有关四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公告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天津城投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就本公司向
委托调试运行合同」 天津城投提供有关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迁建提标工程委托调
试运行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位于中国天津市西青区的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迁建提标工程
迁建提标工程」 项目,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有关四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公告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适用于一项交易)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
「股东」 股份之注册持有人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最
终控股股东兼天津市政投资的唯一股东,持有天津市政投
资100%股权
「天津市政投资」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
司约50.14%股权
「%」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2020年12月10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3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王静女士及牛波先生;2名非
执行董事顾文辉先生及司晓龙先生;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邸晓峰先生、郭永清先生
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就本公告而言,采用以下汇率:人民币1.00元=1.1867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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