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核查,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 崔艳秋 马新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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