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等材料,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拟提名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杨荣坤先生、汪国清先生、吴华先生、郎丰平先生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工先生、朱崇强先生、周世权先生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己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加快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己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845.63万元置换己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21.93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9,367.56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了更好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有机硅材料进行变更。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工、朱崇强、邱文星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