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借款额度人民币3亿元,借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续办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续办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反担保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反担保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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