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购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6
第二节 正文.....................................................................................................................................7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7
二、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9
三、 本次收购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10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13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3
六、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13
七、 结论性意见.......................................................................................................................1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陕建控股、收购人 指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建实业、一致行动人 指 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
延长化建/上市公司 指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票依法在上交所(定
义见后)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248
陕建股份 指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建控股和
产重组、本次交易 指 陕建实业100%持有的陕建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交易行为
陕建控股、陕建实业因本次重组所导致的以其持有的陕建股
本次收购 指 份合计100%股份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为
本次重组的组成部分
陕西省国资委 指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安汇通 指 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重组报告书》 指 《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不时的修订
2020年1月17日,上市公司与陕建控股、陕建实业、陕建
《吸收合并协议》 指 股份签署的《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2020年6月5日,上市公司与陕建控股、陕建实业、陕建
《补充协议》 指 股份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陕
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环球律师事务所/环球/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本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项目指派的经办律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免于
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16号准则》 指 现行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部第41号令)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法部第[2010]33号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 指 当与货币单位有关时,除非特别指明,指中国法定货币单位
人民币
中国/我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
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0BJ(法)字第1208号
致: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陕建控股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陕建控股的委托,就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6号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6号准则》及其他相关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保证:即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 本所律师仅就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境外法律事项等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本所律师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陕建控股的主体资格
1. 陕建控股系经陕西省国资委以《关于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向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价出资的批复》(陕国资资本发[2019]177 号)批准,于2019年4月8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陕建控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建控股的股东为陕西省国资委和长安汇通,其中陕西省国资委持有陕建控股90%的股权,长安汇通持有陕建控股10%的股权。
2. 陕建控股持有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MA6TL0ET50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义光,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为建筑与房产领域项目投资和经营;资产管理和经营;从事投资业务和咨询服务(以上涉及投资的仅限企业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依据陕建控股公司章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建控股依法存续,不存在可能导致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的情形。
4. 根据陕建控股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建控股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 陕建控股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 陕建控股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陕建实业的主体资格
1. 陕建实业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陕建实业持有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MA6TLAYR3U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8,541.33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勐,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投资(仅限自有资金);投资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广告制作与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根据陕建实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建控股持有陕建实业50.2%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陕建控股与陕建实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陕建实业为陕建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4. 依据陕建实业公司章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建实业依法存续,不存在可能导致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的情形。
5. 根据陕建实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建实业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 陕建实业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 陕建实业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陕建控股于 2019 年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延长化建 29%的股份并成为延长化建的控股股东。为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等目的,延长化建拟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方式购买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陕建股份全部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具体包括:(1)向陕建控股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99%股份;(2)向陕建实业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1%股份;(3)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吸收合并完成后,陕建股份将注销法人资格,上市公司作为存续主体,承接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
鉴于本次重组安排,陕建控股与陕建实业将100%持有的陕建股份出售给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向其新发行的股份,将导致陕建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从而触发陕建控股的要约收购义务。
(一)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二)根据2020年6月22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陕建实业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根据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陕建实业出具的承诺函,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陕建实业承诺,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陕建实业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据此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延长化建的股份。
三、本次收购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 2020年1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 2020年5月27日,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
3. 2020年6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重组报告书》等本次收购具体议案,并同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4. 2020年6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方案并批准陕建控股、陕建实业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5. 2020年10月21日,根据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6) 2020年12月8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
(二)陕建股份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 2020年1月6日,陕建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 2020年1月21日,陕建股份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3. 2020年5月26日,陕建股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
4. 2020年6月5日,陕建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5. 2020年6月5日,陕建股份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三)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 2020年1月6日,陕建控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 2020年1月6日,陕建实业的执行董事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 2020年1月6日,陕建实业的股东陕建控股作出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4. 2020年1月9日,陕西省国资委出具了预审核意见,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5. 2020年6月2日,陕西省国资委就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完成评估备案。
6. 2020年6月5日,陕建控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7. 2020年6月5日,陕建实业的执行董事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8. 2020年6月5日,陕建实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9. 2020年6月19日,陕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山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及配套募集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陕国资发[2020]94 号),原则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就本次收购,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延长化建及陕建股份于2020年1月17日和2020年6月5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延长化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99%股份,向陕建实业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1%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陕建股份将注销法人资格,延长化建作为存续主体,将承接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待生效条件具备后合法有效,对相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办法》、《第16号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及《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通过上市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收购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自查报告、书面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重组申请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即2019年7月2日)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即2020年6月5日)期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重组申请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即2019年7月2日)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即2020年6月5日)期间,相关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买入 卖出 结余 交易时间
(股) (股) (股)
王凤梅 陕建控股董事长、总经理兼陕建 200 1,000 2020-03-26
股份董事长张义光的配偶 1,000 0 2020-04-09
何娅妮 陕建实业监事郭红军的配偶 2,200 4,400 2019-11-08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张义光已出具《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说明》:“本人从未向配偶王凤梅违规透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王凤梅上述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向本人在内的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
张义光配偶王凤梅已出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与承诺》:“本人王凤梅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首次公告之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行为系认为本次重组预案己公告,相关信息己经披露,不再属于保密事项,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向张义光在内的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除延长化建外,本人同时还持有/交易多只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郭红军已出具《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说明》:“本人郭红军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相关决策,从未向何娅妮违规透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何娅妮上述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向本人在内的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
郭红军配偶何娅妮已出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与承诺》:“本人何娅妮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相关事项首次公告之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向郭红军在内的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除延长化建外,本人同时还持有/交易多只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相关人员于核查期间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于二级市场判断的自主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收购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陕建实业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据此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延长化建的股份。
4. 《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待生效条件具备后合法有效,对相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收购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6. 相关人员于核查期间买卖延长化建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于二级市场判断的自主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收购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收购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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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劲容 王 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康秋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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