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立功:
侯为满:
李红梅: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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