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西联创增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增资事项系公司正常实施募投项目所需,符合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当前实际,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李 宁:
张金隆: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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