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后,对公司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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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兵 刘丹萍 迟梁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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