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说明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向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45%股份,向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公司承诺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2、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定期发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进展情况的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4、本次交易停牌期间,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
5、2020年12月7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6、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即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所履行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现阶段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