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5、本次交易尚需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正式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实后实施。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敦平 毛 群 杜军平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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