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回避。
2、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王敦平 毛 群 杜军平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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