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26号文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或“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000 万股新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璞泰来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璞泰来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定价过程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璞泰来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0.55元/股。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109.06 元/股)的 8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87.25元/股。
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0.55元/股,符合璞泰来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投资颀瑞1号、中金期货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投资颀瑞2号、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优选私募基金、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计20家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璞泰来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6号),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新股。
经璞泰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璞泰来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9,150万元。
根据询价情况,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50,706,79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591,499,925.05 元,募集资金金额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26号”文核准的范围之内,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股票锁定期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0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0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0年6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0年7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0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20年8月10日,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2020年9月16日,公司公告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6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新股,批文签发日为2020年9月10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9月9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核程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
(一)发出认购邀请文件情况
2020年10月9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包括:2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3家证券公司、9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7名其他个人投资者和26家其他投资机构。
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至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申购日(2020年11月18日)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35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向129名投资者发送《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上述《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0年11月18日9:00-12:00询价时间内,本次发行共有27家特定投资者将《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或现场送达方式发送至招商证券,均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本次发行簿记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是否足额 是否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元) 缴纳保证 有效申购
金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00 18,400 不适用 是
103.25 15,000
2 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25 15,000 是 是
87.25 15,000
3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00 15,150 不适用 是
4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15,000 是 是
5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优选私募 91.00 15,000 是 是
基金 88.00 15,000
6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 91.00 15,000 是 是
私募基金 88.00 15,000
7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价值基金 88.00 15,000 是 是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66 15,300 是 是
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00 17,500 不适用 是
90.00 18,800
10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98.20 15,000 是 是
88.40 30,000
11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7.25 15,000 是 是
92.00 30,000
12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0.00 40,000 是 是
88.00 50,000
103.41 26,350
1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97.66 84,150 不适用 是
91.92 91,250
14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0.55 23,600 不适用 是
1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7.00 15,000 是 是
1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10 16,500 不适用 是
17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9.67 15,000 是 是
1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1.53 15,000 是 是
19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94.00 20,000 是 是
99.23 21,500
20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71 38,000 不适用 是
88.20 56,100
93.71 15,030
2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10 21,330 不适用 是
88.95 21,930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50 23,830 不适用 是
23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93.00 20,000 是 否
(有限合伙)
24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8.28 15,000 是 是
25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 103.00 15,000 是 是
投资颀瑞1号 99.22 20,000
26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 95.92 15,000 是 是
投资颀瑞2号 92.06 20,000
27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91.20 38,430 是 是
87.60 42,860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核查,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申购报价,存在主承销商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认购的情形,因此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0.55元/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获配对象及获配股数。
璞泰来和招商证券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0.55元/股,发行数量为50,706,79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591,499,925.05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规定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0家,具体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获配价格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锁定
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元/股) (股) (元) 期
(月)
1 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90.55 1,656,543 149,999,968.65 6
公司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0.55 1,656,543 149,999,968.65 6
3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0.55 1,656,543 149,999,968.65 6
4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90.55 2,208,724 199,999,958.20 6
司—上汽投资颀瑞1号
5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90.55 1,656,543 149,999,968.65 6
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55 1,656,543 149,999,968.65 6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55 2,032,026 183,999,954.30 6
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55 1,932,633 174,999,918.15 6
9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90.55 2,208,724 199,999,958.20 6
10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55 4,196,576 379,999,956.80 6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55 1,659,856 150,299,960.80 6
12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90.55 2,208,724 199,999,958.20 6
司—上汽投资颀瑞2号
13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0.55 3,313,086 299,999,937.30 6
1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55 10,077,305 912,499,967.75 6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55 1,689,674 152,999,980.70 6
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0.55 1,656,543 149,999,968.65 6
17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90.55 4,244,064 384,299,995.20 6
18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 90.55 1,656,543 149,999,968.65 6
优选私募基金
19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 90.55 1,656,543 149,999,968.65 6
丰收3号私募基金
2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0.55 1,683,055 152,400,630.25 6
合计 50,706,791 4,591,499,925.05 —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制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其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级为 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风险等级为C2及以下的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经与投资者沟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保守型(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向投资者发送《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确认书》,经投资者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申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及核查工作,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3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4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5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9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B类投资者 是
10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12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1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16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17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18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类投资者 是
2、关联关系核查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的核查: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申购报价存在主承销商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认购的情形,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向发行对象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3、私募备案情况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备案情况如下:
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金舵定增增强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上汽投资-颀瑞1号、上汽投资-颀瑞2号,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景林优选私募基金、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私募基金,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和企业年金等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系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产品认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4、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投资颀瑞1号、中金期货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投资颀瑞2号、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优选私募基金、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计20家发行对象。截至2020年11月24日,上述20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0年11月25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网下认购资金到账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4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11月24日15:00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上述参与本次发行的共 20家特定认购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4,591,499,925.05元。
2020 年 11 月 25 日,招商证券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4,588,499,925.05元划付至公司账户。
2020年11月25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3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11月25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91,499,925.05元,发行费用合计4,503,550.36元(不含税),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86,996,374.69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50,706,791.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536,289,583.69元。
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元
费用类别 含税金额 不含税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3,000,000.00 2,830,188.68
律师费用 700,000.00 660,377.36
审计及验资费用 270,000.00 252,883.58
信息披露及登记托管费 805,706.79 760,100.75
合计 4,775,706.79 4,503,550.36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0年8月10日,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0年9月16日,公司公告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6号),批文签发日为2020年9月10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9月9日。
保荐机构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关于信息披露的其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过程与发行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一致,本次发行的结果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已向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规定。在发行对象的选择方面,璞泰来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选择的公平、公正,符合璞泰来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与发行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一致。
(三)关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汾泉 吕映霞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