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电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浙江杭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实业”)各股东按其持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公司本次为合营公司杭电实业提供担保是基于“杭电星月科创园”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满足杭电实业正常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杭电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丹 红 阎 孟 昆 徐 小 华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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