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子公司层面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子公司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整体获授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M)解除限售。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个子公司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
除公司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文浩(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戴克勤(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刘斌(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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