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90号”文核准,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新科”、“发行人”或“公司”)14,736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0年11月17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中文名称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LevimaAdvancedMaterialsCorporation
注册资本 8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月明
公司成立日期 2009年5月21日
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8年9月10日
公司住所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277500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277500
电话号码 010-62509606
传真号码 010-62509250
公司网址 www.levima.cn
电子信箱 levima@levima.cn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由联泓有限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
2018年6月28日,瑞华出具《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8]01310016号),经审计,联泓有限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2,432,369,110.58元,专项储备为人民币21,441,038.77元。2018年7月16日,经联泓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联泓有限全体股东联泓集团、国科控股、西藏联泓盛、恒邦投资、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同意联泓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拟定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联泓集团、国科控股、西藏联泓盛、恒邦投资、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签署了《关于发起设立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相关议案,联泓有限整体变更为联泓新材。联泓集团、国科控股、西藏联泓盛、恒邦投资、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以联泓有限截至201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值按2.74:1的比例折合成8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全部为发起人股份,超过股本部分1,530,928,071.81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本次整体变更的出资情况已经信永中和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9BJA110192)验证。
2018年9月10日,公司取得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9467363U)。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8,000万股,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4,736万股股份,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联泓集团 53,184.0000 60.44% 53,184.0000 51.77%
2 国科控股(SS) 25,960.0000 29.50% 25,960.0000 25.27%
3 西藏联泓盛 4,762.9776 5.41% 4,762.9776 4.64%
4 恒邦投资 3,000.0000 3.41% 3,000.0000 2.92%
5 西藏联泓兴 697.9097 0.79% 697.9097 0.68%
6 西藏联泓锦 395.1127 0.45% 395.1127 0.38%
7 社会公众股东 - - 14,736.0000 14.34%
合计 88,000.0000 100% 102,736.0000 100%
注: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股东。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从事先进高分子材料及特种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不断发展,公司现已建成以甲醇为主要原料,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烯烃深加工
产业链,运行有甲醇制烯烃(DMTO)、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丙烯(PP)、
环氧乙烷(EO)、环氧乙烷衍生物(EOD)等多套先进装置,生产运营水平处于行业领
先地位。其中,DMTO装置以甲醇为主要原料生产乙烯、丙烯等;EVA装置以乙烯为
主要原料生产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PP装置以丙烯为主要原料生产聚丙烯专用料;EO
装置以乙烯为主要原料生产环氧乙烷;EOD 装置以环氧乙烷为主要原料生产环氧乙烷
衍生物;聚羧酸减水剂生产装置以减水剂聚醚单体为主要原料生产聚羧酸减水剂。
公司立足“以市场为导向、产销研一体化”的创新体系,现已建成国内领先的烷氧基化合成与应用实验室以及先进高分子材料研发实验室。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实践,公司在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领域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与核心生产工艺,拥有多
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累
计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23项,实用新型专利19项,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42项。
报告期内,公司获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工民营企业百强”、“山东省化工新材料十强”、“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 50 强”、“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特种精细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民营企业100强”、“山东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领军民营企业十强”、“山东省优秀企业”、“2019年度枣庄市综合百强企业”、“2019年度枣庄市工业百强企业”、“2020 年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被工信部评为“绿色工厂”,列入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公司为中国石化联合会新材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中国科学院化工新材料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盟理事长单位,承担并参与了乙烯-醋酸乙烯酯(EVAC)树脂、混凝土外加剂用聚醚及其衍生物等多项新材料和新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订,为我国化工新材料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发行人财务概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8,106,267,497.72 7,903,474,641.85 8,333,511,920.94 7,949,423,130.10
负债合计 4,595,292,586.19 4,632,289,883.98 5,704,885,276.49 5,547,689,324.58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10,974,911.53 3,271,184,757.87 2,628,626,644.45 2,401,733,805.52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2,609,158,481.715,674,492,427.065,794,746,405.654,659,054,786.21
营业利润 279,485,132.49 640,658,443.50 273,107,299.84 75,637,897.45
利润总额 279,177,303.32 636,498,730.66 273,273,535.15 67,618,793.06
净利润 236,576,768.48 541,241,625.72 229,490,442.06 55,197,212.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9,519,497.48 531,815,703.61 229,490,442.06 55,197,212.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 217,075,985.42 512,033,048.27 219,248,154.75 25,920,530.12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423,139,312.58 1,483,563,111.81 878,704,891.52 692,863,724.58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67,502,279.30 -681,675,702.50 -359,149,438.80 -522,965,133.51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26,612,783.60 -633,624,663.28 -426,822,078.50 14,701,326.60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129,047,956.16 168,221,930.73 92,851,146.56 184,233,773.65
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 2017年12月31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日/2018年度 日/2017年度
流动比率(倍) 0.62 0.60 0.39 0.53
速动比率(倍) 0.50 0.46 0.31 0.40
财务指标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 2017年12月31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日/2018年度 日/2017年度
资产负债率(合并) 56.69% 58.61% 68.46% 69.7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8.00% 59.44% 68.85% 69.9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8.72 56.03 107.18 96.17
应收票据周转率(次/年) 36.62 39.70 30.44 17.97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 12.39 23.24 23.71 15.14
率(次/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 5.62 11.93 13.03 10.4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51,987.19 113,720.20 81,943.69 58,605.31
元)
息税前利润(万元) 34,537.72 79,059.24 47,332.78 25,532.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22,951.95 53,181.57 22,949.04 5,519.72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1,707.60 51,203.30 21,924.82 2,592.05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5.22 5.13 2.37 1.36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0.48 1.69 1.00 /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5 0.19 0.1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 3.89 3.62 2.99 /
净资产(元)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6.18% 6.89% 9.01% 10.40%
权)占净资产比例
注: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应收票据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票据平均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平均账面价值)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
/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
费用摊销
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资本化利息)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总股本
2018年9月,联泓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7年发行人为有限公司,故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不适用
2020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8,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14,73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且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102,736万股。(一)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发行股比: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14,736.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10%
每股发行价格: 11.46元
发行前每股收益: 0.58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0.50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市盈率: 22.9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3.89元(按公司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
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90元(按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发行后市净率: 2.3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经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
发行对象: 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期规
定处理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68,874.56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161,000.00万元
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874.56万元,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6,582.32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416.04万元,律师费用311.32万元,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用471.70万元,上市相关手续费74.31万元,材料制作费18.87
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0BJAA110018)。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国科控股承诺
公司的直接股东国科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的其他直接股东西藏联泓盛、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恒邦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郑月明、高级管理人员陈德烨、蔡文权、赵海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井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90号文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102,736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4,736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4.34%,不少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00%;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中央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金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约 40.17%。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保荐机构独立性的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作为联泓新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保荐机构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
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
源的制度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
利益的内控制度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信息披露制度;
见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事项 安排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专户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
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外担保行为;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
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请的第三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他主要约定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定
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发行人已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公司高管人
相关约定 员尽力协助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
2、发行人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保
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贾义真、幸科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认为:联泓新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联泓新科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