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相关股东变动一致行动关系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及其终止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查验,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于2016年1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科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止。
本所律师认为,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和刘星沙经签署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
2017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4号),核准科创信息公开发行不超过2,324万股新股。科创信息所发行的股票于2017年12月5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截至2020年12月5日,科创信息股票上市已满三十六个月,《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人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各方协商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0年12月5日到期终止,即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12月5日到期后终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系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届满导致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科创信息股票上市时,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为科创信息的实际控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6年1月20日《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共同作为科创信息的实际控制人,在前述期间内,科创信息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根据科创信息于2020年10月30日公告的《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科创信息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费耀平 13,909,204 8.73%
2 李杰 13,706,986 8.60%
3 李建华 12,324,177 7.73%
4 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864,516 7.44%
5 刘星沙 11,664,377 7.32%
6 湖南财信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7,970,700 5.00%
7 刘应龙 7,387,345 4.63%
8 长沙金信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2,050,200 1.29%
9 罗昔军 1,436,893 0.90%
10 陈尚慧 1,351,496 0.85%
根据上表,截至2020年9月30日,除费耀平持有科创信息8.73%的股份、李杰持有科创信息8.60%的股份、李建华持有科创信息7.73%的股份、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科创信息7.44%的股份、刘星沙持有科创信息7.32 %的股份、湖南财信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科创信息5.00%的股份外,科创信息其余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5.00%,科创信息股权结构分散。
根据科创信息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书面说明,科创信息其他股东未向公司申报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前,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共同作为科创信息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且科创信息其他股东未向公司申报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安排,科创信息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0年12月5日到期,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五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在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的到期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且科创信息其他股东未向公司申报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安排,科创信息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