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就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根据《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期)”)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编制的《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中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6、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7、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董事会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设定的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值(EVA)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作用,公司为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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