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丽珠生物等公司股权架构重组之独立意见函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董事会文件,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七届董事会三十六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系经本公司与协议各方协商后,为优化丽珠开曼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及便于丽珠开曼下属企业的融资而进行的交易,交易后本公司与丽珠集团对丽珠开曼下属企业的控制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三点,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丽珠生物等公司股权架构重组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利国、霍静、覃业志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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