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查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拟先行收购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80%股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新基建给电力产业带来的良好市场背景下,结合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状及其股东诉求,公司放弃本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先行收购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为上市公司储备优质资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补充承诺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是对上述过渡期间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措施的补充,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关联方拟先行收购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80%股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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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与关联方签
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操作规定、审批权限与风险管理策略;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可以有效地防范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综上所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内容及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对上述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黄镔、王书桐、付永领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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