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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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35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公告编号:2020-007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5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1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6,05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109,441.95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0,942,558.05元。
    
    截至2020年11月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104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向募投项目“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上海利扬创芯片测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扬创”)增资20,000万元。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上海利扬创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上海利扬创芯片  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4050177610800001848
     测试有限公司                           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上海利扬创芯片测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1之全资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50177610800001848,截至2020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贰亿元整(RMB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睿、张晓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 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第十四条 通知:
    
    14.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14.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
    
    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
    
    传真、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
    
    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
    
    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
    
    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或其
    
    他方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
    
    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
    
    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4.3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5.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15.2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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