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一致同意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比例为 30%,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949,000股。
2、《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一致同意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比例为 40%,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800,000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许春华
刘树国
董 华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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