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计划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项振华 童本立 袁弘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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