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同时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系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作价依据,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审议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出售子公司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出售所持新绎游船100%股权自交割完成后新绎游船将不再列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由于交易对手方新奥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是公司控股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因上述转让行为,公司继续为新绎游船提供的担保将构成关联担保。
为保持新绎游船融资业务持续稳定,且相关担保合同及其担保借款合同仍在存续期内,同时新奥控股将就上述担保行为新智认知提供反担保,直至上述担保期限届满。该行为相关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持新绎游船经营稳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