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以现金的方式分四期收购无锡盛迈克传感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同时,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可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从根本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均以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及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分四期收购无锡盛迈克传感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杨川、徐向阳、徐波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