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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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证券代码:60091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年12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5
    
    三、基本假设................................................................................................................6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7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9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1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7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7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9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9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20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20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21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21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22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23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23
    
    (十一)其他.......................................................................................................... 24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5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27
    
    (一)备查文件...................................................................................................... 27
    
    (二)咨询方式...................................................................................................... 27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重庆燃气: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子
    
    公司,下同)。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 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重
    
    庆燃气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及核心骨干人
    
    员。6. 有效期:指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7.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8.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10.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11.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6.《通知》: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17.《10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18.《45号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20〕45号)19.《指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2020〕178号)20.《公司章程》: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3.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重庆燃气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重庆燃气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重庆燃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102号文》、《45号文》、《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重庆燃气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重庆燃气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23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
    
    3、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权益占授 获授权益占公司
    
                                                      数量(万股)    予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王颂秋                 董事长                   36.00         2.32%         0.02%
        王继武              董事、总经理                36.00         2.32%         0.02%
        吴灿光             董事、工会主席               29.00         1.87%         0.02%
        付秀平                副总经理                  29.00         1.87%         0.02%
        李金艳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9.00         1.87%         0.02%
        文小松                副总经理                  14.00         0.90%         0.01%
        蒋映晖                副总经理                  29.00         1.87%         0.02%
     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核心    1350.20        86.99%         0.87%
                  骨干人员(共216人)
                    合计(共223人)                    1552.20       100.00%        1.00%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A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52.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5600.00万股的1%。无预留授予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报重庆市国资委批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半年度/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及公告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间若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6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5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3.67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7元/股。(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6)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以2018年度业绩为基数,2019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201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7%,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均值;2019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5.9%。
    
    注:1、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中全部A股上市公司。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5)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年的 3个会计年度,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8%,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1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6.1%。
                       (1)以 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2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2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6.2%。
                       (1)以 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3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6.3%。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其中净利润是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核算依据。
    
    3、因《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实施取消天然气初装费。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利润基数以还原自2017年1月1日取消初装费的口径作为计算依据;在各考核期内,因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业绩影响应当双向调节,相应调增或调减剔除。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计划涉及的所以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标准系数                1.0                     0.8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1、重庆燃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重庆燃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重庆燃气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
    
    5、重庆燃气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6、重庆燃气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7、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4%。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重庆燃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与生效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利润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重庆燃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重庆燃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重庆燃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1)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重庆燃气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
    
    2、《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5、《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7、《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8、《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 编:200052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燃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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