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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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独立意见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2、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对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50.00元/股。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红艳 刘灿辉
张 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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