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郴州中
院)依法裁定受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贵
银业)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0年11月30日,管理人与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郴投产业公司)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引入郴投产业公司及其认可的主体作为金贵银业的重整投
资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
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金贵银业实际情况,制作《郴州
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
划草案》),并于2020年11月30日提交郴州中院和债权人
会议。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金贵银业重整案
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
事项进行表决。现公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金贵银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金贵银业破
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
为零。为挽救金贵银业,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
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金贵银业重整的成本。
因此,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
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
金贵银业出资人组由截至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结
算登记在册的金贵银业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0年12月
11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
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
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金贵银业现有总股本960,478,192股为基数,按每10
股转增约13.0143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
转增1,250,000,896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
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金贵银业总股本将由
960,478,192股增至2,210,479,088股。全部转增股票不向原
股东进行分配,其中:
1.435,0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重整投资
人按照金贵银业 2019 年度报告披露后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成
交均价的九折计 1.27 元/股的价格有条件受让,合计提供
552,450,000.00 元资金。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份占重整后金
贵银业总股本的19.68%。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资金用于支付重
整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815,000,896股用于抵偿金贵银业的债务。
按照上述方案转增完成后,金贵银业出资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本次重整引
入了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
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金贵银业的基本面将
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全体出
资人所持有的和债权人分得的金贵银业股票将成为有价值
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