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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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313 证券简称:梦百合 公告编号:2020-094
    
    转债代码:113520 转债简称:百合转债
    
    转股代码:191520 转股简称:百合转股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8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5,600,07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08元。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93,249,976.84元,扣除发行费用10,845,282.86(不含税)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2,404,693.9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万             专户用途
                                                                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    1111 2211 2900 0299          35,000  美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支行                                    86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5150 8200 0009 27           25,000  塞尔维亚(三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4910 7531 0194      8,370.39770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丙方)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开军、孙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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