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普天高科49.64%股权以及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的5,777.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与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契合公司的战略布局,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方案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普天创新创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主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除正常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标的资产之间均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五、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富馨、谢满林、杜晓荣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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