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于2020年11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任职资格等情况,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顾志旭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述忠 洪剑峭 金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