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一、关于调整2020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0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如下:
公司调整2020年度为参股公司众合霁林的担保额度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经初步审核,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贾利民 李志群 益 智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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