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古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杉杉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度系在担保风险可控范围内,根据子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内蒙古杉杉新材料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担保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期(6万吨)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要求。本次终止LIC应用研发及产业化(下称“LIC项目”),是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自身发展战略和项目推进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谨慎决策,终止LIC项目不会对现有核心业务经营及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本次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更高效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张纯义 徐衍修 仇 斌 朱京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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