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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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0-130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9号)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7,457,044股,发行价格20.37元/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000.00元(含本数),实收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2,799,999,986.28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93,631,630.5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73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
    
    二、募集资金专户多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1月1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1    日月重工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52001045555558            0.00
            份有限公司        宁波江东支行
       2    宁波日星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52001046668889            0.00
            业有限公司        宁波江东支行
       3    宁波日星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4908247910999             0.00
            业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多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52001045555558,截止202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融、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52001046668889,截止202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22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融、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4908247910999,截止202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22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融、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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