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4、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时间,是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建设项目的客观实际,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涉及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批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2、公司为必控科技提供担保,必控科技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远立 周 华 江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