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稳健性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在原有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 3 亿元的基础上新增人民币2亿元购买理财产品。新增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并授权董事长蔡再华先生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该笔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