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公司发展规划和决策科学性,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
控制引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四至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
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
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战略委员会认为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
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
职。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传真、
通讯方式,表决以举手、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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