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
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应
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
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总裁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职。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传真、
通讯方式,表决以举手、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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