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以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架构
第四条 本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六至九名,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提名,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积极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本行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拟定本行监事的薪酬方案;
(九)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十)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十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十二)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十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前述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本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拥有独立的费用预算。监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独立支配预算费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对监事进行培训,提升监事的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当全部外部监事书面提议时,监事会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或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召集人,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二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会议文件应当分别提前五日和三日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及时向议案提出人转达监事对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安排补充监事对所议议案内容作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监事作出合理、迅速和谨慎决策的资料。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即监事会全体成员每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书面通讯方式召开。
以电话、视频等方式亲自参与现场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书面通讯方式是指各监事收到会议文件后提出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予以答复。书面通讯方式表决应规定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采取书面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应妥善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董事会负责落实。监事会作出决议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落实。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长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与本行章程矛盾的,以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与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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