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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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本行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包括: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监事会和监事;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第七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此类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材料报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行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已作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在本条第(二)项情形下,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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