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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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年11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邮编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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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1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现持有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5603281353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758万元;住所为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经营场所: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中路132号4号楼);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营业期限为2010年8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IC 卡读写机的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汽车、自动售货机、人工智能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租赁和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车棚、服务亭、监控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太阳能供电系统的销售及安装调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为“永安行”,股票代码为“603776”。
    
    1.2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质条件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16Z0056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16Z001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以及本所核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1.3 结论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和《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0年11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说明的事项。本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
    
    2.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2.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2.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2.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2.3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3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2.3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2.3.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来源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3.2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分配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3,500 股,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11%。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孙伟     董事、副总经理           1.20              2.0566%        0.0064%
       张贤       财务负责人             1.10              1.8852%        0.0059%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           56.05             96.0583%       0.2988%
             骨干51人
           合计(53人)                 58.35             100.0000%       0.3111%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500股,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11%。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2.4.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4.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2.4.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50%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日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相同。
    
    2.4.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2.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2.5.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授予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2.5.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06元的50%,为每股10.03元;
    
    (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34元的50%,为每股10.17元。
    
    2.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2.6.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及(2)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6.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0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说明、《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期间,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称职级别,解锁比例为100%;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级别,解锁比例为80%,激励对象当期不可解锁的20%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该等股票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具体如下表:
    
      绩效等级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解锁比例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100%        个人当年解除       0%
                                                        限售额度*80%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造成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7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亦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殊情形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经核查,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3.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3.1.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
    
    等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前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1.2 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前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1.3 2020年11月19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1.4 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认为《激励计划
    
    (草案)》的内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1.5公司聘请本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3.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说明,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 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3)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 公司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 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7)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60 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5.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5.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相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董事孙伟因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尚需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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