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460.1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11月26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9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9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4.6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555万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实际授予人数由329名调整为320名,实际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9日,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55万股。
7、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宜。
8、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0年7月4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7月2日,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0万股。
10、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7日,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9日,本激励计划首次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1月18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4.5亿。 股东的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
注:“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并剔除本次及其 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
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润为6.9亿元,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个人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规定进行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
考评对象 考评结果 法》,除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被激励对象 标准系数:被激励对象年度考核或考 2名激励对象考核系数为0外,
评分数/100 首次授予的299名激励对象的主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 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2019 年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均为 0 以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 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人标准系数。 量为460.1万股。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9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实际授予人数由329名调整为320名,实际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不变。
2、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69元/股。公司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20人减少至319人。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9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1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6%。
具体如下表: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量(万股) (万股) 比例
刘佳 董事、高级副总裁 60.00 11.55 19.25%
熊剑峰 高级副总裁 50.00 7.02 14.04%
石立阳 高级副总裁 50.00 8.19 16.38%
LEE DER-HORNG 高级副总裁 46.00 9.20 20.00%
(李德紘)
徐炜 董事会秘书 50.00 10.00 20.00%
童敏丽 财务总监 40.00 8.00 2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2,182.30 406.14 18.61%
(293人)
合计 2,478.30 460.10 18.57%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11月2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60.1万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公司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若后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2,275,700 -4,601,000 27,674,7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25,131,797 4,601,000 1,729,732,797
合计 1,757,407,497 0 1,757,407,497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除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工作绩效考核系数为0外,佳都科技及其他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佳都科技已经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程序,尚待董事会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事宜。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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