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姚泽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姚泽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姚泽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孔涛 彭丁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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