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以及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并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
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符合公司发展壮大高端智能装备业务的战略目标,选择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系基于高端智能装备业务的历史业绩、数控机场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考核指标兼具挑战性和合理性,有利于调动员工团队积极性、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久的回报。
2、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有针对性的综合评价,能够强化激励约束效果,保障激励目标的达成。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变更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全称系对公司原名称进行微调,与公司当前的经营现状、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相符,有利于准确地体现公司整体情况。公司本次拟变更全称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拟变更全称的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拟变更全称的相关事项,并将《关于公司变更名称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有关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完成后,夏军先生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
独立董事意见
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管理层收购。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比例达到1/2;已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就本次管理层收购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关于本次管理层收购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加快推进精密结构件业务整合暨处置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加快推进业务整合,有利于增强整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集中资源发展高端智能装备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处置资产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资产由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加快推进精密结构件业务整合暨处置资产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秀玲、王成义、邱正威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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