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有关资料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并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花莉蓉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梅义将先生、王斌先生、李原强先生、杨农纲先生、黄敏霞女士为副总经理,聘任林辉潞先生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戴云友先生为财务负责人。
[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属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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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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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飙
日 期:2020年 1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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