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郭旭扬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2.公司聘任郭旭扬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经对郭旭扬先生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且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惩戒。郭旭扬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郭旭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字:
韩方明 罗会远 刘 力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