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许宝红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许宝红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许宝红先生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财务总监的工作。我们同意聘任许宝红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2,004人调整为1,93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58.95万股调整为2,851.90万股,预留部分数量由714.70万股调整为712.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由3,573.65万股调整为3,564.80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同意以55.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3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851.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
LIEPING CHEN(陈列平)、蒋华良、张淳、钱智、ROY STEVEN HERBST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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