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0年11月16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0.0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311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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