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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912/FY/2020-462
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年 11月 13日下午 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魏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11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0年 11月 9日下午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649,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9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742,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议《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49,57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2%),反对93,2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93,200股,弃权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丁小栩
负责人:
马卓檀 计云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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